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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1999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地方标准备案工作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理,并要求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准予备案的地方标准,应赋备案号。标准出版时,应将备案号印在文本的左上角处。
    地方标准备案的目的是:第一、当制造者(指产品制造商或标准对象制造者)和用户之间由于标准发生纠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备案的标准进行仲裁。第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标准的备案,了解各地区地方标准的制定情况,便于发现地方标准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保证标准的协调统一。第三、有利于标准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协调标准制定修订情况,避免标准的重复制定,便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截止到2006年底,共备案地方标准10300项。
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海淀区知春路4号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
邮  编:100088
电  话:010-58811475  010-58811388
传  真:010-58811475
电子邮箱: sunag@cnis.gov.cn

 
  工作信息 更多>>
  2008年第8号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2008.10.14
  2008年第7号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2008.09.01
  2008年第6号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2008.07.16
  2008年第5号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2008.06.24
  2008年第4号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200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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